行政拘留2年未執行還可以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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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拘留2年未執行還可以執行嗎?

行政拘留2年未執行還可以執行嗎?

行政拘留2年未執行的,不可以再次執行,但按照相關規定,被處罰人因故暫緩執行,待暫緩原因消失後應當收押執行。這屬於執法程序度上的瑕庇。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五年後,再要求被處罰人執行,可以程序瑕庇來對抗。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二、《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內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容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行政拘留未被執行的,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對具體原因進行認定,涉及到當事人存在可以暫緩執行的原因的,是可以後期再次執行的,但如果是屬於公安機關的法律適用錯誤的,也應當依法進行改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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