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處罰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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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從輕處罰有多項規定,具體來説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可以從輕,另一種是應當從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從輕主要包括:
1、責任能力不足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
2、造成法益侵害不足的未遂犯;
3、造成法益危害小的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4、有自首情節;
5、立功;
6、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體現我國刑法對特殊人羣的照顧;
7、法益侵犯程度較小的預備犯。應當從輕主要包括: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的。該內容主要體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上述內容是有具體刑法條款規定的內容,一般在具體案件中,法官會依照具體案件情節,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觀惡意程度,過失等情節,以及犯罪人事後是否採取補救措施等情節綜合考量是否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從輕處罰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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