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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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滿足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滿足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條件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行政相對人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數種處罰方式所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低限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處罰。

二、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⑴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犯;

⑵防衞過當;

⑶避險過當;

⑷中止犯;

⑸從犯;

⑹脅從犯;

犯罪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

⑷預備犯;

⑸未遂犯;

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後自首的;

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根據司法實踐及刑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認為是“案件的特殊情況”:

⑴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偶爾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後,案發前,採取積極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減小社會危害性的;

⑶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或出於義憤,引起一時激憤而重傷、殺人犯罪的;

⑷犯罪後案發前或取保候審期間,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的;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禦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或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況,羣眾一致公認合情合法的。

滿足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條件在相關的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對於符合減輕處罰的情況的可以按照規定執行,對於違法者是一種鼓勵性質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法中對於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都做了相關的規定的,二者在本質上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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