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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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處罰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

行政處罰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

行政處罰信賴保護原則是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基於保護人民正當權益的考慮,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有一定可預見性的行為、承諾、規則、慣例、狀態等,必須遵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確需變更或撤銷的,在相對人無過錯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合理地給予補償。

《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該原則又被稱為“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處罰是非常常見的,公民在不涉及到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可以根據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來對行為人進行合法的處罰,但相關情況還需要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並出具處罰決定,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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