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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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原則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原則是什麼?

1.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後果等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二、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制度

1.查處分離制度。將生態環境執法的調查、審核、決定、執行等職能進行相對分離,使執法權力分段行使,執法人員相互監督,建立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

2.執法迴避制度。執法人員與其所管理事項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處理的,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3.執法公示制度。強化事前、事後公開,向社會主動公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政執法決定等信息。規範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要主動表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

4.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序以及執法時間、地點、對象、事實、結果等做出詳細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案件,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進行嚴格法制審核。

6.案卷評查制度。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對下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將案卷質量高低作為衡量執法水平的重要依據。

7.執法統計制度。對本機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進行全面、及時、準確的統計,認真分析執法統計信息,加強對信息的分析處理,注重分析成果的應用。

8.裁量判例制度。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針對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確定一批自由裁量權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參照。

總體來講,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應能夠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並且指導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有效的防範執法風險,裁量規則和基準,應及時、全面貫徹落實出台或修訂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對應的有處罰幅度的法律責任條款能做到基本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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