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我們國家正在一步一步完善實現法治社會,但是法律知識的普及還是有所欠缺,所以可能自己一不小心就做出了觸犯法律的事情,然後被處罰,有時會聽到“一事不再罰”原則這個字眼,那麼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什麼意思呢?

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什麼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按此規定,一事不再罰可界定為:行政主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罰款)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説,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規範,還是數個規範,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罰款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等,只是不能再罰款。

二、同一個違法行為的含義

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首先是對“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理解和認識。所謂“違法行為”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或者説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而非其他違法或違紀行為。“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或者説一個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僅有一個獨立完整的違法事實。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第四,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貌,如果違法行為人針對該行為向行政處罰主體作了重大欺瞞,且該欺瞞導致處罰主體對該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施罰產生重大影響,則處罰主體在第一次處罰後可以根據新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對行政法規範的違反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同一行為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範,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這種情況比較普遍;第二,同一行為違反一個行政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管轄。第三,一個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依法分別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管轄,即所謂“競合違法”或“規範競合行為”。可見,同一個違法行為也並非是違反一個法律規範或一個行政管理關係的行為。

三、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再罰

如上所述,同一個違法行為對行政法規範的違反會出現三種情況。對於前兩種情況,即一行為違反一規範,由一個主體管轄,一行為違反一規範由兩個以上主體管轄,適用一事不再罰,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罰兩次或多次。學術界的看法比較一致。分歧比較大的是第三種情況,即“規範競合行為”或者説“競合違法行為”。

對於同一個違法事實,同時符合了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學者們稱之為“規範競合行為”。例如,某個體户在禁止擺攤設點的公共廁所附近賣食品,此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工商、衞生、市容三個行政法規範。對於這一行為有學者主張可以給予不同處罰,否則“處罰太輕”,不足以制裁違法,不能保護受到侵害的不同的行政法律秩序。也有學者主張不能給予不同處罰,其理由是該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有限,如此多頭處罰,於法有據卻於理不容。

四、“不再罰”的含義

“不再罰”即不得處罰兩次或兩次以上。對此沒有太多爭議。理解不盡一致的是這裏“罰”的涵義和範圍,尤其是行政處罰和刑罰的關係問題。筆者認為:這裏的“罰”是指行政處罰,並不排除其他法律責任,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是不能互相代替的。筆者這裏重點分析一下行政處罰和刑罰的關係問題。對於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罰,即不能“以罰代刑”,理論界的觀點比較一致,爭議頗多的是行政違法行為同時又構成犯罪的能否同時適用行政處罰和刑罰,即刑事責任是否完全排除行政處罰的適用。由於刑罰與行政處罰的質與量的不同,以及種類和功能上的差異,決定了二者應並用,使行政處罰彌補刑罰上的不足,消除犯罪的全部危害後果和影響,有效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

我國單行法律中大量存在“雙重適用”的條款;如我國《食品衞生法》第39條規定:對生產經營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惡疾的違法行為,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要由有關行政機關(衞生行政機關)給予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了刑罰對行政處罰的吸收制度,行政拘留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罰款折抵罰金,意在限制行政處罰和刑罰的重複適用,但所針對的僅僅是能夠為刑罰所吸收的同種類的人身罰和財產罰。對於行政處罰和刑罰的不同罰則,如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如何銜接則未作規定。筆者認為對此情況應依據單行法律中的“雙重適用條款”,分別由行政主體和人民法院同時適用。

五、一事不再罰原則的例外

1.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行政機關認為原行政處罰不當,撤銷了原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被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並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據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違反一事不再罰。

2.行政處罰的並處。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了一個法規規定,該法規規定同時施罰主體可以並處兩種處罰,如可以沒收並罰款,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等,這種並處亦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

3.行政處罰的轉處(換罰或易科)。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規範中,規定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給予一種處罰後,處罰難以執行,行政主體可以改施另外一種形式的行政處罰,這種轉處的情況也不屬於一事不再罰的範疇。

4.執行罰與行政處罰的並處。執行罰是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由主管行政主體採取連續罰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義務的一種強制手段。這時的罰款是一種強制執行的方式,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在於懲罰違法者,可以與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一併適用,而且這種罰款還可以連續多次適用,直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5.行政處罰中的專屬管轄。行政處罰中的有些處罰種類專屬於某特定行政主體,如吊銷企業執照專屬於工商部門,行政拘留專屬於公安部門,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在有關部門處罰後,還需要作出專屬於特定行政主體的行政處罰種類的,則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享有專屬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再次處罰。

6.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規範和其他法律規範的,由有權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規定實行多重性質不同的法律制裁,不受一事不再罰的限制。對此,筆者前文已作論述。

7.多個不同的違法行為違反同一種行政法規範的,可以由行政主體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每一種違法行為均應依法給予一次處罰,不適用一事不再罰。

以上便是解讀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含義,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和科學性,是反映社會公正的必要措施,也能給予老百姓敲響警鐘。但是在實際運用中,我們還是要進一步做出實踐與研究,使其真正得以完備,將行政法律規範運用到各種具體行政違法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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