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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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道路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有哪些

第五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七條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第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九條對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複議,複議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審查力度,對於不按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條本基準未列明的行政處罰裁量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一條有下列輕微違法行為之一的,經執勤民警對違法行為人警告教育後改正的,不罰款,不記分:

(一)本市以外的駕駛員駕駛外地機動車,因不熟悉道路違反禁止通行標誌或違反臨時停車規定,經警告後立即駛離的;

(二)機動車進出路口時單邊輪胎壓交通標線,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機動車在城市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道路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駕駛人在現場並經警告後立即駛離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查證具有合法有效駕駛資格的;

(五)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查證具有合法有效駕駛資格且及時補辦駕駛證的;

(六)實習期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實習標誌,經警告後及時改正的;

(七)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物品,妨礙駕駛人視線,經警告後立即改正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行駛,經警告後及時改正的;

(九)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經警告後立即改正的;

(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保險標誌或檢驗合格標誌,經現場查證已投保法定險種且在有效期內或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並及時改正的;

(十一)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引發後果,經警告後立即消除違法行為的;

(十二)搭載急救病人到醫院就診的車輛,發生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三)搶險救災、緊急救護、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發生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四)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或者低速載貨汽車牽引掛車,經警告後立即改正的;

(十五)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經警告後立即卸貨消除違法行為的;

(十六)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經警告後立即改正的;

(十七)機動車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八)駕駛人在禁鳴區域無意識短促鳴號的;

(十九)駕駛機動車未配備有效滅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車警告標誌,經警告後及時改正的;

(二十)城市道路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未按順行方向停留的;

(二十一)城市道路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時,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第十二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一)非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其他車輛專用車道的;

(二)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三)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

(五)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的;

(六)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七)非機動車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八)非機動車通過路口,遇有前方路交通阻塞時,強行進入的;

(九)非機動車通過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十)非機動車通過路口,向左轉彎時,不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

(十一)非機動車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車線以內或路口內的;

(十二)非機動車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彎時,不依次等候的;

(十三)非機動車行經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讓標誌、標線指示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非機動車行經無燈控、交警指揮或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十五)非機動車行經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非機動車不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十六)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十七)有人行橫道時,非機動車不從人行橫道橫過機動車道的;

(十八)有行人過街設施時,非機動車不從行人過街設施橫過機動車道的;

(十九)非機動車借道行駛後不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

(二十)非機動車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二十一)非機動車超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

(二十二)駕駛非機動車牽引車輛的;

(二十三)駕駛非機動車攀扶車輛的;

(二十四)非機動車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二十五)駕駛非機動車時雙手離把的;

(二十六)駕駛非機動車時手中持物的;

(二十七)駕駛非機動車時扶身並行的;

(二十八)駕駛非機動車時互相追逐的;

(二十九)駕駛非機動車時曲折競駛的;

(三十)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的;

(三十一)道路上騎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三十二)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三十三)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三十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避讓盲人的;

(三十五)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未下車牽引牲畜的;

(三十六)三輪車、畜力車載人超過核定載人數的;

(三十七)駕馭畜力車時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三十八)駕馭畜力車時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超車的;

(三十九)駕馭兩輪畜力車不下車牽引牲畜的;

(四十)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的;

(四十一)隨車幼畜未栓系的;

(四十二)停放畜力車時未拉緊車閘的;

(四十三)停放畜力車時未栓系牲畜的;

(四十四)未滿16週歲駕駛、駕馭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畜力車的;

(四十五)利用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的;

(四十六)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按規定懸掛號牌或者未保持號牌清晰、完整的;

(四十七)駕駛自行車不按規定載人的;

(四十八)人力車、畜力車、三輪車在上午七點至晚上八點在主城區主幹道上通行的;

(四十九)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未在距道路右側邊緣兩米的範圍內行駛的;

(五十)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駕駛、駕馭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車、三輪車、畜力車未在距道路右側邊緣二點五米的範圍內行駛的;

(五十一)駕駛非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避讓行人的;

(五十二)非機動車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的;

(五十三)非機動車設有轉向燈,轉彎前未開啟轉向燈的;

(五十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成年人駕駛的自行車載人的;

(五十五)駕馭畜力車並行的。

總而言之,道路交通執法也不是墨守成規一成不變的,就比如違章停車,如果當時駕駛員在車上,一般情況下工作人員就是對駕駛員進行口頭警告,能及時把車開走的情況下,是不會進行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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