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款收繳執行機關是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罰沒款收繳執行機關是誰?

罰沒款收繳執行機關是誰?

刑事罰沒款一般是由國家機關來進行。執行但是需要有當事人到相關單位指定的銀行進行交納付款,然後會有相關的發票開出。如果是偏遠地區的罰款的話,可以由執法部門親自進行繳納執行。除法律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情形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遵循罰繳分離制度,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如何處理罰沒物資?

罰沒物資和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物,根據不同性質和用途,按下列原則處理:

1、屬於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由執法機關、財政機關、接收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質論價,交由國營商業單位納入正常銷售渠道變價處理。參與作價的部門,不得內部選購。

2、屬於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營企業經營的財物,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文物、毒品等,應及時交由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收兑或收購。

三、罰沒款是否可以截留使用?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款、贓款和沒收物資、贓物的變價款一律作為國家“罰沒收入”或“追回贓款和贓物變價款收入”,如數上繳國庫。任何機關都不得截留、坐支。對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財政機關有權扣發其機關經費或通知銀行從其經費存款中扣交。除因錯案可予以退還外,財政機關不得辦理收入退庫。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物價管理機關和各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查處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做出處罰,其中罰款是常見的手段。對罰沒款執行,往往由指定銀行處理,如果違法當事人沒有繳納罰款,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沒有這方面權利的,可以去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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