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判緩刑執行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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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被判緩刑執行機關是誰?

犯罪分子被判緩刑執行機關是誰?

緩刑考察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決不是代替公安機關執行緩刑考察工作。緩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遵守前面規定的內容外,重點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內是否有新的犯罪行為,是否還有漏罪及是否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些工作只有公安機關有權執行,所在單位和組織是無權行使的。

二、緩刑考察期內應遵守哪些規定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緩刑考察期內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的考驗期有多長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根據刑法第73條第3款的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接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書的第2日內,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已提出上訴或抗訴的案件,如果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則應從二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因為羈押期與緩刑考驗期的性質不同。

對於緩刑的適用條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有異議的還需要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上訴。如果在緩刑的執行期間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並且有新的犯罪事實出現的,則需要進行數罪併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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