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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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薪休假條件

帶薪休假條件是什麼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

二、休假天數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後,其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連續工作滿12個月後的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未休工資支付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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