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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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制裁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制裁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的責任年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的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定權限;

(二)行政處罰是針對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

(三)行政處罰的目的既是為了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使其以後不再犯;

(四)行政處罰是對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行政制裁年齡和刑事制裁年齡有些方面還是相同的,因為在刑事處罰的過程當中,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國家的法律制度不應該縱容未成年人這些違法亂紀的行為,所以,如何有效防止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已經是一個深刻的社會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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