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和行政制裁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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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和行政制裁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強制和行政制裁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 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3、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二、相關規定

1、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

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繫。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後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採取的臨時措施。

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三、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不法分子做出了違反公共利益以及社會秩序的行為後也是會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被侵犯人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如果是沒有構成犯罪行為則會處以一定的行政處罰,如果對行政處罰不認同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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