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罰沒款管理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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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州省罰沒款管理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貴州省罰沒款管理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經2015年1月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佈。該《辦法》共20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監督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具體內容

《貴州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九條 執法機關應當將沒收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自沒收之日起90日內集中處置,並將處置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條 執法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罰沒財物:

(一)一般物品,按照規定組織拍賣或者公開委託銷售單位變價處理,處理前應當經具有法定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

(二)鮮活、易腐爛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價值較小且不能按照第一項規定處置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按質論價及時處理;

(三)外幣、金銀、有價證券等物品,按照規定交由專管機關或者專營企業收兑或者收購;

(四)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按照規定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

(五)違禁品、無使用價值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按照規定組織銷燬,需要特殊處理的移交國家指定機構處理;

(六)對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不構成危害的假冒偽造物品,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價值的,經過相應技術處理後,移交有關部門用於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業。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方式處置的,執法機關應當會商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處置方式。

第十一條 執法機關處置第十條第一項的罰沒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一)單件罰沒財物評估價10萬元以上的;

(二)同批次處置罰沒財物評估總價50萬元以上的。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處置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並可以派人到現場監督。

第十二條 處置可能引發市場波動、影響公共利益等的罰沒財物,由執法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償或者無償劃撥、調撥給有關單位用於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執法機關應當在4日內將罰沒收入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對錯判、錯罰的財物,採取以下方式退還當事人:

(一)尚未繳入財政的款項,執法機關應當在5日內退還;

(二)尚未處理的物品,執法機關應當在10日內退還;

(三)已上繳財政的款項,執法機關應當在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退庫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機關退庫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退庫;執法機關收到退庫款項之日起3日內退還當事人。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罰沒款項目的使用範圍以及在使用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由於罰沒款是不可以由地方政府使用的,所以對於相關款項應當嚴格上交國庫,但為了相關情況的處理或者建設使用的,可以申請相關經費來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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