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宅基地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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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宅基地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蘇州市宅基地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蘇州市宅基地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政府為加強全市宅基地管理,規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行為,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決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內容

第十一條 申請宅基地的標準和條件:

(一)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並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户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三)一户全為農業户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且該户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農村村民中既有農業户口又有因徵地轉為非農業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標準安排一處宅基地。但該户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的(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且該户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確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農村村民(已婚的必須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員)全為農業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農村村民全為非農業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户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在第七、九條規定範圍內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農村村民原住房改變用途,用於生產經營的;

(五)農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築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範圍內的;

(七)農村村民住房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三條經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農户,應在新房建成後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並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已撤組範圍內的原農民住房,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規劃已確定為居住區範圍內的農民宅基地,由政府確權或徵為國有土地,農民住房也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

涉及到蘇州市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宅基地的具體申請情況,是需要符合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以及宅基地的數量規定的,如果不符合條件,那麼是無法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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