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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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為了更好的懲罰行政違法的行為,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是法律規定的主體,如果是其他的沒有處罰權的主體執行行政處罰的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的,關於治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治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一、治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嚴格地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不是一項程序法上的原則。它來自《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的一項重要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秉承《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依據《行政處罰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將這一實體法上適用的原則規定其中,以便於在規範執法程序過程中全面實施《行政處罰法》。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反映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處罰制度、行政處罰措施的深刻內涵。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表明,行政處罰不以單純的行政處罰為最終目標,不論是財產方面的處罰,還是其他方面的處罰。

處罰的目的和功能,最終要落在誡勉上,通過對違法行為人施加與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來告誡其不要再實施違法行為,教育其守法,並通過這樣的法律活動來誡勉違法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如此,行政處罰使違法行為人服氣的概率會大大提高,嚴格依法處罰的社會阻力會大大減少,社會和諧的程度也會得到提升。

為了幫助行政執法者做到這一點,《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以此明確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具體規定,作為該法中“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原則的規定和要求的補充。

可以設想,如果不嚴格遵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政處罰就失去了正確的方向,極有可能出現處罰越重越好,或者能怎麼罰就怎麼罰的現象,還有可能使處罰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造成當事人認為罰重了有失公平而牴觸,或者因罰輕了對當事人無所觸動而再次從事違法活動。

綜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一方面要依法懲處,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行政處罰,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不能把處罰作為履行監管職責的唯一手段,而要本着對社會負責的精神,通過各種教育手段和途徑增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守法意識,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應該看到,有些地方存在的下達罰沒指標、處罰就高不就低的做法是錯誤的,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除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之外,國家工商總局近年來還規定了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案件回訪等制度。這些制度的貫徹實施,也對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實現起着重要的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關於治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發現行政處罰違反了程序的規定是可以進行申請行政複議的,或者是委託律師到法院行政訴訟,當然,法律規定了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和行政訴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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