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適用一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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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適用一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著作權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適用一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著作權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適用一般程序;對當事人存在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

認定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著作權提起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序是怎麼樣的?

1、當事人向版權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

一般情況下,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2、版權管理部門審查申請書的內容

版權管理部門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審查申請書所列的侵權行為是否屬於版權管理部門的受理範圍。

(二)審查申請文書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根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三)當事人的自然狀況;

(四)權利證明文件或者被侵權的作品,製品的樣品;

(五)要求進行處罰的事實和根據;

(六)根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七)委託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

3、立案調查

經過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版權管理部門填寫立案審批表,經領導同意批准後正式立案。

正式立案後,版權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侵權事實進行核實,並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和進一步收集證據。

版權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時,如有必要,可對侵權物品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並填寫“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4、受理

版權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根據調查的結果,發出“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5、處罰告知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版權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處罰之前,先發出“著作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在7天之內進行答辯。

6、核查事實

根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版權管理部門應對當事人的答辯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復核。

7、聽證

對於需要聽證的,版權管理部門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做出“聽證告知書”,告訴當事人收到“聽證告知書”3天之內,提出是否要求聽證。當事人若不提出要求視為放棄。

8、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版權管理部門在對當事人答辯的事實、理由、依據複查後,或者聽證後,發現違法事實成立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當場宣告後即交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在場,應當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在回執上簽收。

對於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版權管理部門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著作權行政處罰是需要結合法律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一般此處罰都是適用於一般的程序,在認定他人有違法的行為時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讓違法者承擔起所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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