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政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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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行政法規的是為了推動漁業產業的發展和維護漁業從業者的權益。漁業生產活動範圍較大,地點較為偏遠以及漁業從業者的法律意識不強,為對漁業行業的整頓和漁業行政法規的實施提出了必然的要求。那麼漁政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漁政形成處罰應該遵循哪些原則?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進行詳細全面的解答。

漁政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漁政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一、迫切需要制定現場處罰程序的兩大原因:

1.漁業從業人員素質低,執法環境差,多年來各種海洋漁業違法案件的發生率居高不下,頻繁報批的一般程序已經不適應新時期的執罰工作。從遼寧省海洋漁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近海捕撈業的從業人員分析,大多隻有初中甚至是小學學歷,法制觀念十分淡薄,又受利益驅動,漁業違法案件發生率逐年走高。以葫蘆島為例,2004年發生行政處罰案件337起,2005年發生313起,其中244起是一般程序的處罰。2006年上半年發生行政處罰案件186起,全部為一般程序,平均每天發生1.02起之多。違法案件頻繁發生,且法定的處罰金額多數都超過一千元,而現行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一般程序文書複雜、手續繁瑣,需要頻繁報批,顯然不適合現在的海洋漁業行政執法工作。

2.海洋漁業生產地點分散,違法案件發生現場多數地處偏遠,水陸交通不便,處罰後難以執行。葫蘆島在2006年上半年發生的186起案件,都是發生在海上或漁港等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葫蘆島市有258公里海岸線,距離市漁港監督處最遠的違法案件發生地是綏中縣止錨灣漁港,往返車程200餘公里,為了降低行政成本,在實際的執法工作中,該處的立案和處理決定的審批過程都是通過電話的方式來進行的。而且,在這186起案件中有185起是在現場處罰漁船和船員的,因為漁船和船員的流動性都很大,如果現場查獲的案件不及時處理,事後就很難繼續執行。同時,當事人到銀行繳納罰款也有一定困難,因此絕大多數的處罰都是在現場收繳的。從漁業執法的實際情況來看,普通的農業處罰程序和文書內容不僅過分繁瑣,同時也不符合實際執法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現場處罰程序的法律依據和可行性:

1.《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條對“在偏遠、水陸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新頒佈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章第四十條規定“在偏遠、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區按一般程序實施處罰時,執法人員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報請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和對調查結果及處罰意見進行審查”,而且“當事人可當場向執法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此權利”。這些法律規定已經為漁業執法工作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依據。

2.海洋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基本上都是針對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和漁業安全生產設定的,對法律禁止行為規定的構成要件都明確、嚴謹,在實際的執法工作中,大多數案件都不需要專業技術檢驗或鑑定的步驟,取證容易,認定違法事實簡捷、準確,是執行現場處罰程序的有利條件。

3.行政處罰的立案和處理決定的報批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多種方式進行。快速便捷的通訊是現場處罰一紙化的有力支持,對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查這三道處罰決定前的必要程序可以在現場短時完成,調查程序也可以與處罰決定等事項簡化在同一張紙上。既降低行政成本又可兼顧一般程序的必要步驟。

三、適用現場處罰程序的案件需要具備的條件:

1.違法情節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案件適用現場處罰程序。反之,那些情節複雜,影響重大,或是需要多方面、長時間調查取證方能認定違法事實的案件則不適用現場處罰程序。

2.處罰種類及罰款額度符合一定條件,兼顧當事人權益和漁業執法的實際需要。只有對當事人處以一定數額(如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時,才可以使用現場處罰程序。對於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或需要進行聽證程序的重大處罰案件(吊銷許可證及資質證書或罰款過萬元的案件)則應使用普通的一般程序。

四、現場處罰程序在實際操作中應當遵循的原則和相應的程序及文書設計。

現場處罰需兼顧合法、合理、簡便三項原則:首先要符合《處罰法》及《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法律規定,同時要保障處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各項法定權利有足夠的實施空間;其次,程序設定要合理可行;再其次,處罰文書的設計要簡便易行,可以在現場完成。

在文書設計上,考慮到案件發生地區執法的不便條件和現場執罰的實際需要,對原有的一般程序文書做了一些改動。

1.《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

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欄被設為兩部分:上半部分是“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考慮到“違法嫌疑人”可能會是自然人或法人,分別設為“名稱”和“地址”兩欄,而不是“姓名”和“住址”;下半部分是嫌疑人或法定責任人基本情況欄,因為必定是自然人,分別設定為“姓名”、“性別”、“年齡”和“住址”。另外,該表比照原表增加了“案由”和“報批備註”兩欄。

該表在立案審批時,受案人應通過電話或網絡等方式向負責人請示,得到批准後方可立案,請示內容應登記。

2.《現場檢查詢問筆錄》

現場筆錄不可或缺。筆錄是現場處罰文書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不僅是最有力的證據,同時筆錄的製作可以體現出對當事人陳述權和申辯權的保障。為方便漁業執法人員在水上或室外筆錄,該筆錄參照遼寧省漁監局的現場檢查確認書格式,設計成半格式化,在確認嫌疑人的違法事實的同時,也依據《處罰法》的規定,在筆錄內容中表明瞭執法人員的人數、身份(示證)等事項,並已告知被詢問人相關權利。

該筆錄在使用時應要求被詢問人在打√事項上按手印。

3.《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

因為使用該程序的處罰案件均需現場下達處罰決定書,所以普通程序中的《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在該程序中已被刪除。

為現場製作執法文書需要,《案件處理意見書》與《處罰決定書》中的調查經過、結論等內容被整合,統一編排在《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之中。此外,該《處罰決定書》還設定了“繳款方式”、“當事人簽收”和“報批備註”欄。

下達處罰決定前,執法人員應將現場調查的經過和結論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通過電話(或網絡等)方式向行政機關負責人進行彙報,由負責人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審查,作出處理決定後,方可作出處罰決定並在現場製作處罰決定書,同時對報批審查的過程要依法登記,記錄在案,做好備案工作。

考慮到漁業行業生產活動地點的特殊性和具體條件的侷限性,漁業行政處罰一般按照提交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到現場訊問違法嫌疑人並進行筆錄以及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順序來實施。最後提醒漁業行業從業者提高相關法律意識,及時瞭解行政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以免造成更嚴重的法律後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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