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罰調查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大多數的行政處罰當然要有一個具體的調查的過程的,工作人員不經過調查,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是沒有資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所以在整個行政案件當中,其實調查的這一程序也是非常關鍵的。並且相關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是按照國家規定的關於行政處罰調查程序一步步進行調查取證的。
一、關於行政處罰調查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1、進行調查、瞭解、詢問,以掌握有關事實。
2、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是查明事實和獲取有關證據所需要的執法手段。
3、抽樣取證。對於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行政處罰案件,抽樣取證是比較適當的調查執法手段。
4、登記保存證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充足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基礎完全是靠證據來支撐的。因此,調查取證程序從來都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之一。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以適應調查取證過程中的複雜情況。具體包括:
(1) 調查取證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
(2) 表明調查人身份制度;
(3) 委託調查制度;
(4) 證據制度;
(5) 抽樣取證;
(6) 有關證據材料的鑑定;
(7) 有關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
(8) 行政強制措施;
(9)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時採取的措施;
(10) 迴避制度;
(1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二、關於行政處罰程序的相關知識?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徵:一是適用範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複雜。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在行政處罰法當中規定的調查取證的程序大概是包括以上11個步驟的,當然這要結合具體的行政違法行為,首先調查取證的時候是需要告知當事人的,然後工作人員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制定了詳細的證據制度,對相關的材料進行鑑定並且保存,最後也會對整個案件的調查過程以書面形式寫成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