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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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一審審限是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2個月,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不服刑事一審判決怎麼辦?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如果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區分不同情況,通過以下途徑和程序解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做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後,由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審判,對於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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