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賠償訴訟一審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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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税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如果税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税收行政賠償訴訟一審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時效內提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2年的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計算,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應當注意:

第一、受害人被羈押的,由於受害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賠償請求權,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賠償請求時效之內。

第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賠償請求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也包括意外事故。

税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基本程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67條和《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3條的規定,税務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提起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税務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這是提起税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凡未經税務機關先行處理的行政賠償請求,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訴訟裁決。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國家賠償法規定,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為2年,從侵害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日起計算;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併請求賠償的時效按照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額方面的證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賠償訴訟可以採用調解。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的行政賠償以及行政的訴訟的規定都是十分嚴格的規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税收行政訴訟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及時的處理的,依法納税是我國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在遇到相關的税收繳納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納税的政策的變化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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