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從輕情節是怎麼規定的?
我們常説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話是有依據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規定,有些行為是可以從輕處罰的。行政處罰從輕情節是怎麼規定的?怎麼能正確理解行政處罰中的從輕情節呢?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行政處罰從輕情節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正確理解量罰情節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中,辦案機構可以將有殘疾證、下崗證、低保證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難證明的當事人歸於第五種情況對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五種情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的情形,如《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投機倒把… … 行為人主動交代… …,可以從輕… …處罰”;《產品質量法》第55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49條至第53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只有法律、法規、規章對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具體規定時,才能適用。對第五種情況,不能隨意解釋。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才屬於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
他們年齡小可塑性強,經過正確的教育後是可以發展為為社會做貢獻的人員的。行政處罰從輕情節是怎麼規定的?”文章已經為您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