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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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從輕情節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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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從輕情節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中,辦案機構可以將有殘疾證、下崗證、低保證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難證明的當事人歸於第五種情況對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五種情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的情形,如《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投機倒把… … 行為人主動交代… …,可以從輕… …處罰”;《產品質量法》第55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49條至第53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從輕情節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具體規定時,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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