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答覆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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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答覆時間是多久

行政複議答覆時間是多久

在有關部門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之後,如果是可以接受處理的情況,會在五天的時間之內,去審查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情況,相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不能夠做出關於行政複議的決定的時候,經過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准許之後,可以對審批的時間做一個適當的延長。與此同時,要去通知申請人本人,那麼延長的期限也是有時間規定的,最長也只能在三十天以內,這樣的期限以內。相關部門做出了行政複議的決定之後,當行政複議的決定書送到當事人的手中的時候,行政複議的法律效力也就達成了。

如果是不能夠接受處理的行政複議申請,相關部門會以書面的形式去通知當事人,如果經過相關部門的查驗,發現該申請雖然不屬於本機關的處理範圍,但是屬於別的機關管轄,可以去通知申請人本人,讓其去屬於管轄範圍的機關部門辦理行政機關複議申請。如果是屬於縣級的人民政府部門,在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之後,如果確認該申請是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應該在七天之內的時間裏面,把該申請轉送到其他相關機關部門去處理,同時還要去通知當事人。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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