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複議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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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此,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複議申請,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這裏的60日並不是兩個月,如7月1日接到處罰決定,複議最後期限是8月30日,不是9月1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一經作出,即使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都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所以,即使當事人在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請求進入行政複議階段,行政處罰決定仍然能夠執行。也就是説罰款需要交納,行政拘留仍然可以執行。

行政處罰的複議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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