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可以申請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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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複議只能申請一次,如果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之後,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仍然不認同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處理,當事人只能進行一次行政複議的申請。

行政複議可以申請幾次

關於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當事人,可以是我國的公民,也可以是屬於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性質。當擁有申請權利的申請人,也就是具有申請行政複議權利的當事人,發生去世的情況,作為當事人的親屬最好是近親屬,也是可以代替當事人去申請行政複議的。 如果當事人是本身喪失行為能力的公民,或者是自身的行為能力是有一部分的障礙的情況,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法律上面規定的代理人,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去申請行政複議。

負責處理行政複議的機構,在收到申請行政複議的當事人,遞交的申請書之後,會在七天的時間之內,將當事人的申請書副本送達到被申請人一方手中。然後屬於被申請人的一方,就要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之後,在十天的時間之內,做出相應的答覆,然後需要向機構提供之前有關行政行為的相關資料,以及一些具體的證據。作為行政複議當中的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如果自己不能夠參加行政複議,是可以採取委託代理人代替自己去參加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進行審查的過程當中,如果有需要的情況下,作為申請人的當事人,和行政複議當中的被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可以在審查的過程當中去聽取,這三個主體的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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