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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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處罰人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被處罰人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程序是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至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1、行政複議的申請

①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複議申請

②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條件

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複議的受理

行政複議的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基於審查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應裁決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1)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複議申請人權益;(2)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和不輸受理範圍複議機關的管轄(4)申請複議超過法定期限的,且無正當理由的(5)複議申請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複議的審理

行政複議的審理室行政複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過程,是行政複議程序的核心。沒有行政複議機關已對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行政爭議就不可能得到解決,行政複議機關也無法做出複議決定。

(1)審理的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對複議申請作出處理的期限(5日內進行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到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審理的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而且還必須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文件,不受複議申請範圍的限制,這是處理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制度區別對行政爭議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顯著特點。

(3)審理方式

(4)審理中的其他問題

《行政複議法》規定在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複議申請的撤回以及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的原則等事項。

行政複議的申請是有規定的期限的,一般情況下是六十天的時間,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可以另外計算,行政複議的過程包括行政複議的申請,行政複議的受理,行政複議的審理還有複議的決定等內容,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行政複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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