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被處罰後多長時間能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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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被處罰後多長時間能行政複議?

違章被處罰後多長時間能行政複議

違章被處罰後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以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通知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二、行政複議的審查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單位批准該組織成立的文件複印件、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複印件一份(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行政複議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託書;

(2)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如果有違章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但除了警告之外,只要涉及扣分和罰款的,公安機關沒有權利以口頭方式通知當事人,沒有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處罰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告知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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