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複議時間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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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申請權、行政複議機關以及法定複議申請期限,致使當事人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其申請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複議申請權、複議機關以及法定申請期限時開始計算。

一般行政複議時間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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