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借款用途未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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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借款用途未説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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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借款用途未説明的相關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借條是否寫借款用途,不影響借條的法律效力,但是一份嚴謹的借條應該寫上借款的用途。
借條書寫時通常有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內容;

二,借款的數額;

三,借款的用途;

四,歸還的日期;

五,是否給付利息;

六,借款人簽字,並註明借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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