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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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履行判決。
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後,行政訴訟被告敗訴的,應當及時按照法院判決採取一定行為。如果沒按時履行判決書中的義務的,則需要按照法律強制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户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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