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不動產不屬於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幾種情況,先申請行政複議的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不動產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嗎?

1、《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納税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税爭議時,應當繳納税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7、“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8、“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動產這些糾紛是不用非要先申請行政複議,然後再發起起訴的。甚至這些糾紛其實根本就不需要申請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一定是一些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做出了某些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對這個行為不服,他才可以去發起行政複議的,而且想要並且必須要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情況只有幾種,大多數都是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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