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糾紛必須先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税收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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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糾紛必須先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税收的規定有什麼?

税收糾紛必須先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税收的規定有什麼?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六條區分兩種情況對行政複議作了具體規定。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強制執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時,既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兩種情況應當區別對待,税務機關要求你補繳應納税款,屬於第一種情況中所説的“納税”範圍,所以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若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所謂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税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税的權利所採取的税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税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税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税務機關必要的税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税的有效行使。

中國《税收徵管法》第40條賦予了税務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權。根據此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起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內。

税收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才能進行行政訴訟,税收的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税務機關採取税收管理措施無效後,為了維護國家徵税的權利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留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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