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具體行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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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具體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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