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複議範圍是什麼 - 哪些行政行為可以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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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為複議範圍

抽象行政行為複議範圍是什麼?哪些行政行為可以複議?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對於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以直接申請複議的,只有在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同時對該抽象行政行為申請附帶審查

《行政複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八)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大家閲讀完以上材料是不是對抽象行政行為複議範圍有了更深刻的瞭解呢,按照法律規定不可以直接申請對抽象行政行為複議,只有抽象行為具體化,才能進行復議判斷。小編還為大家介紹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如果大家需要提起復議時,可以先自己判斷是否符合複議的要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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