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行政處罰後多長時間複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被行政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 行政複議 行政類 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