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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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行政賠償

具體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時,行政機關應負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申請行政賠償: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賠償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行政賠償範圍一般在兩個意義上使用:一個意義是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的範圍,即國家對哪些事項承擔賠償責任;另一個意義是賠償損害的範圍,即國家賠償哪些損害,不賠償哪些損害。西方國家一般在第二個意義上使用行政賠償範圍的概念,而我們國家賠償法使用的是第一個意義上的行政賠償的概念,因為,這裏採用第一個意義上的行政賠償範圍的概念。行政賠償範圍是行政賠償的首要環節,其意義表現在:

1.行政賠償範圍確定了受害人行政賠償請求權的範圍,法律規定行政賠償範圍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的界限。只有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享有相應的請求權。

2.行政賠償範圍確定了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範圍。法律規定了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範圍。法律規定行政賠償範圍的一個方面的意義在於為認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的界限。對於法律規定國家承擔賠償的行政侵權行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必須代表國家對受害人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給予行政賠償救濟,不得拒絕或推諉。

3.行政賠償範圍限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案件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訴;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範圍越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賠償案件就越多。行政賠償範圍確定了行政機關進行司法監督的機關就越多。行政賠償範圍確定了行政機關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監督的程度。

一般在基於違法行政行為的時候,才有可能構成行政賠償。換言之,也就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並不能構成行政賠償,也就是説只要客觀上存在違法行政行為就行,至於行政主體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並不是構成行政賠償的要件。另外,還要求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然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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