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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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是對有過錯方的懲罰,也是對無過錯方在金錢上的彌補。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要求有過錯方予以賠償,那麼具體來説哪些情況下可申請離婚損害賠償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下可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申請離婚損害賠償滿足以下要件:

(1)侵權行為的發生。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上述四種侵權行為之一。

(2)行為人存有過錯。行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為人有過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精神損害,也就失去了賠償的前提。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後果。

(4)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該違法行為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係,即該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二、離婚可以向小三索償嗎

離婚可以向小三索償嗎?答案是否定的。

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瞭解了可申請離婚損害賠應具備的條件以及離婚不能向小三索償。需要注意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所以,如果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提起離婚訴訟,最好諮詢專業的離婚律師,幫助你辦理離婚訴訟的相關事宜,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向有過錯方主張賠償,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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