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複議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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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複議多長時間?

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複議多長時間

交通違法行政複議期限為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1、二者受理的部門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部門受理。一般由原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部門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三、仲裁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有哪些?

1、參加的主體不同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

2、主體的地位不同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關係,受實體法民法調整;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為行政相對人,一方是國家的公權力機關,受實體法行政法調整。

3、調整的客體不同

仲裁與民事訴訟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生、財產關係;而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調整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侵權行為。

4、管轄的機關不同

仲裁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選擇仲裁部門,為第三方調解機構,實行的是“一裁終裁”制度;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是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實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複議是相關的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所以説,駕駛人員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交管部門的處罰,如果駕駛人員對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交管部門做出處罰決定的六個月內向上一級的相關部門提出行政複議。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行政複議的,行政部門不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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