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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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期限:

1、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地六個月個執結。

二、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

1、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結束,人民法院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執行機關可以採取按照罰款數額3%追加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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