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能否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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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措施能否訴訟?

行政強制措施能否訴訟?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8類侵犯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受理事項如下:

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認為法律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⑤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二、行政訴訟的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所審理的必須是行政案件,它是人民法院以審判形式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用來解決行政爭議一種司法活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免遭違法行政行為的侵犯,因此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可以嘗試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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