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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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案件都可能存在訴訟管轄權轉移的情形,而兩者中由於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因此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那你知道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是怎樣的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你介紹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的相關知識,詳情請閲讀下文。

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是怎樣的

一、管轄權轉移是怎樣的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的一種制度,它的本質其實就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更和補充。

管轄權要實現轉移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的轉移一般有三種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困難的;或者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有失公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或者案情重大、複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下級人民法院處理有困難等。

2、上級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3、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的案件,需經院長批准後報送。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轉移的特殊之處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由於2015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只能是從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到上級人民法院,而取消了從上級人民法院轉移到下級人民法院的規定,這也是和民事訴訟管轄權轉移的最大區別。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權轉移的相關內容,在這裏要提醒大家注意,民事訴訟管轄權的轉移可以由上級法院轉移到下級法院,也可以由下級法院轉移到上級法院,而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只能由下級法院轉移到上級法院。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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