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在監獄怎麼辦?
一、民事訴訟被告在監獄怎麼辦?
民事訴訟被告人在監獄的,可以向監獄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受理法院會到監獄提審被告進行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的程序
1、第一審普通程序;
2、簡易程序;
3、第二審程序;
4、審判監督程序;
5、特別程序;
6、執行程序。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在刑事訴訟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被起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刑事被告人。
包括被列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書中涉及到,但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情況,一般是判決由刑事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待在逃的同案犯歸案後再判決由其與已判決的被告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首先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單位擔任的監護人,則單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因其工作人員或僱員在執行職務或業務中犯罪造成物質損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人在監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並且是被告人監獄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刑事被告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