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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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是否有時間限制?

行政強制執行是否有時間限制

1、《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二、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一般包括4個步驟:

1.催告程序(《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向其發出通知,告知並催促其自覺履行,並告知其不自覺履行將產生的不利後果。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催告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並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給予當事人一次自覺履行的機會,以彰顯《行政強制法》對當事人主動性的尊重。

並不是所有強制執行都要經過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無須催告的例外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對任何人作出行政決定之前,尤其是對其作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要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賦予當事人陳述權和申辯權,既為當事人提供了一次在行政執行程序中的救濟機會,也為行政機關提供了發現並更正行政決定中可能存在的錯誤和瑕疵的機會,有利於防止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充分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採納當事人意見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調整,但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不利的處理。

3.送達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交當事人的單方行為。送達雖然只是一種通知行為,卻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必經程序。如果催告書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無法以法定途徑送達當事人,行政強制執行將無法展開。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做出催告,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用以督促當事人履行職責,當事人對沒有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的,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有權加收滯納金,對於緊急情況,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可以不用催告,強制執行完畢依法做出處理以後再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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