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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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舉證期限

行政訴訟原告舉證期限

《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第七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法院開庭審理前,法院規定的在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若無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延遲提供相關證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將被視為該方當事人放棄其所享有的提供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向法院申請延期提交證據,經法院許可後,該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相關證據。該證據經過雙方質證後,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使用。

此外,並非在一審中沒有提交證據,在二審中就喪失了提交證據的權利。發生一審沒有提交證據,且二審喪失提交證據的權利原因多由於在一審中沒有正當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二審中提交證據的,法庭不予採納。

若一審沒有按時提交證據,且希望二審能夠提交證據能被法庭採納的情況可分為:

(1)一審中無法收集到該證據,但是在二審過程中收集到了該證據。

(2)或者是在一審中已經收到了該證據,但是因為正當理由無法提供,在二審中能夠提交該證據。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在二審中提出的新證據能夠被法庭採納。

綜上所述,正常情況下應該在法庭規定的,證據交換之日前提供證據。如果不能及時提供證據,應當向法庭並説明理由。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提供證據,法庭則會允許當事人延期提供證據。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無法按時提供證據,當事人則喪失了提供證據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無法提交該證據,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則可在二審中提出證據,該證據會被法庭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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