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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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提供證據:
1.有關主體的證據材料,如果原告對行政主體的職權存在爭議的,應該提出有關其職權依據的證據。
2.有關行政程序的證據材料。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
3.有關被訴行政行為認定所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主要提供書面決定中已經記載的事實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體採納的事實。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證據材料。行政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沒有事實根據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濫用職權問題,因此被告應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證據材料。
5.有關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規範性文件,除法律、法規外,還包括規章和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被告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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