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原告舉證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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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訴訟活動的時候舉證期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如果舉證期限一旦經過,當事人再舉出的證據就會失去它本本來的效力,所以説當我們在面臨訴訟活動的時候,一定要關注舉證期限是多久,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舉一個行政訴訟法原告舉證期限的例子,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行政訴訟法原告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訴訟法原告舉證期限是多久

《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法院許可,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證據的,法院不予接納”這就是説,原告可以在開庭前提供證據,也可以在法庭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如果不能在這兩個時間提供證據的話,還可以申請法院延期提供證據。

如果在一審中有正當理由沒有提供的話,還可以在二審中予以提供證據,這樣的情況是很特殊的情況,這些特殊情況是指:一審過程中收集不到這個證據,二審的時候收集到了,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在二審中提供;二是在一審中已經收集到了這個證據,但是無法提供,只要有證據證實也是可以在二審中提供證據的,只有這兩種情況下才可以在二審中提供證據。

《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第一次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從頒佈《行政訴訟法》開始實施來,在行政訴訟上的主流觀點就是 “行政訴訟是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原告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被忽視,出現了原告什麼時間都可以提供證據的現象。導致了被訴行政機關無所適從、無依據答辯的情況,使得訴訟程序不公平,一審程序中原被告信息不對稱,訴訟程序上權利義務不對等,同時也浪費了訴訟資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訴訟法原告舉證期限的相關問題,在行政訴訟法當中的舉證期限跟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還是有所去別的,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在進行訴訟活動時,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內舉出證據,如果到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在線諮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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