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不服提起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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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不服提起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對行政複議不服提起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行政複議不滿的,十五日內可以起訴。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則起訴期限從當事人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則起訴期限從複議期滿之日算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複議申請範圍

並不是所在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來維權,一般來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提起訴訟,對複議的結果沒有異議的,需要按照行政複議的結果執行,如果行政複議是最終裁決,申請人不能申請再次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擬定訴訟申請書,法院收到申請書會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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