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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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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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對於大部分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相對人如不服,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也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複議決定是最終裁決,相對人不得起訴。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就屬於最終裁決。

除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既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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