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服提起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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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不服提起訴訟時間

行政複議不服提起訴訟時間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裏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行政複議法》第9條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其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可以在知道行政行為之後,在60天內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如果超過了行政複議的時間,就是60天以後,就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如果是因為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導致在60天內無法提交行政複議,可以在不可抗拒因素消除之後,提出行政複議,而起算的時間是不可抗議的因素消失之後之日算起。

第19條在法律上對於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法律上有着明確的流程。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依據法律法規先向當地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於行政複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另外一種是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所申請的行政複議不回覆或者是不處理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期滿起第15天內,依據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需要查看所屬行政案件是否是在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之內。

二、行政複議案件的範圍

1.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開具的罰款,沒收財物等處罰不服的;

2. 行政機關吊銷當事人的許可證和執照的;

3. 行政機關採用扣押等方式,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4. 行政機關凍結當事人的財權,對於當事人的財產進行查封。

5.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是不準的。

6. 當事人認為自己在合法的條件下申請的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而行政機關沒有答覆或者是拒接頒發的情況。

7. 當事人因為一些原因申請行政機關的保護,但是行政機關沒有答覆或者是採用拒絕的方式。保護可以是人身保護,也可以是財產保護。

8.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不能依據本法對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 國家所定製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已經形成了普遍的約束力的決定不服的。

2. 當事人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是處理不服的。

3. 當事人對國家外交,國防等行為不服的。

4. 當事人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勵和罷免的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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