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對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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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有三種選擇:
第一,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只選擇行政複議;
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當事人應當對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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